全国大学生智能农业装备创新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智能农业装备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大赛”)以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进一步推动高等院校农业装备工程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改革,为我国实现由农业装备大国向农业装备强国迈进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第二条 大赛旨在创建高校、院所、行业和企业协同培养学生的综合平台,激发广大同学热爱农业装备、学习农业装备科技、投身农业装备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一批行业亟需的“专业知识雄厚、动手能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过硬”的现代农业装备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赛受教育部高教司委托,由中国农业机械学会、中国农业工程学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江苏省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主办,相关单位承办。
第四条 大赛设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领导机构包含大赛指导委员会、大赛委员会,大赛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工作机构包含大赛承办单位工作组、大赛评审专家组。
第五条 大赛指导委员会为大赛指导和咨询机构,其职责为:
(一)提出大赛举办的总体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大赛总体方案和大赛章程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大赛委员会为大赛领导决策机构,由大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高校和行业骨干企业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其职责为:
(一)审定大赛章程、大赛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方案。
(二)审定大赛决赛评审专家组名单、评审规则、获奖比例和获奖结果。
(三)审定大赛承办单位。
(四)审定大赛指导委员会、大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审定大赛组织、评审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 大赛秘书处为大赛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江苏大学,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工作人员若干,由江苏大学聘任,其职责为:
(一)负责大赛委员会与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间的联络与协调,指导大赛承办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提出大赛章程修订、大赛评审规则制定、比赛类型及命题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负责大赛官方网站建设、维护更新、信息发布及赛事宣传报道。
(四)负责秘书处日常运行经费筹措。
(五)负责大赛优秀作品展览展示工作。
(六)负责大赛复赛网络评审专家审定及指导网评工作。
(七)承办大赛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大赛评审专家组为大赛决赛作品评审机构,负责对决赛入围的作品进行现场评审,给出获奖作品的建议结果。
第九条 大赛承办单位工作组为大赛复赛、决赛承办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大赛决赛所有会务工作。
(二)负责大赛启动、复赛、决赛各阶段文件起草工作。
(三)制定B类机器人竞技方案的改进及测试工作,以及C类企业出题征集、遴选工作。
(四)负责大赛网络评审、决赛作品评审等全部组织工作。
(五)负责大赛所需经费筹集,负责联系冠名、支持单位,支付网评、决赛专家评审费以及大赛会务费等。
(六)负责大赛主办、协办单位决赛期间组织的农机人才招聘、校企合作洽谈等常规工作,拓展校院所行企学生协同培养路径、推动学生创新成果转化。
(七)负责大赛主办、协办等单位的宣传,邀请各级媒体宣传报道。
(八)负责与大赛秘书处协调大赛重要事项。
(九)承办大赛委员会及秘书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参赛要求和奖项设置
第十条 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届,上半年启动,下半年举行决赛。
第十一条 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院校,相关科研院所均可参赛。参赛队员应为在大赛报名起始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本科生和硕博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二条 以团队(2~5人)形式参加大赛。大赛分为A类(自由选题,科技发明制作)、B类(指定题目,智能机器人)和C类(企业出题类)三类。A类分为本科生作品和研究生作品。B类、C类不限制学历层次。
第十三条 涉及作品参赛同学姓名、指导教师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等关键信息以复赛网评阶段提交至大赛官网的数据为准,决赛期间以上关键信息不予变动。
第十四条 大赛设立学生比赛等级奖、单项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及高校“优胜杯”等奖项。
第十五条 学生比赛等级奖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入围奖。
第十六条 单项奖根据大赛发展情况,由大赛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十七条 大赛设若干高校“优胜杯”奖,由大赛委员会对大赛组织中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高校“优胜杯”奖。按照各单位累计分数,在决赛入围高校中,评审出一定比例的高校为“优胜杯”奖。以各高校总分从高到低进行评判,如遇到总分相同,以特等奖的个数评判,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优秀指导教师奖。对于获特等奖和一等奖作品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指导教师奖。
第四章 申 诉
第二十条 通过复赛评审的参赛作品,设置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期。若收到投诉或异议,由大赛承办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大赛秘书处。经调查确认有违规行为者,取消该作品参赛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通过决赛评审的获奖作品,保留五个工作日的实名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由大赛承办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大赛秘书处。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奖和作品指导教师获奖。大赛委员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提倡简约办赛。经大赛委员会批准,大赛承办单位可收取参赛单位一定数额的参赛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7年5月25日经全国大学生智能农业装备创新大赛委员会审定通过。本章程自大赛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大赛委员会。